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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干部打这个“招呼”,要被通报亮相了
还记得《人民的名义》中,公安厅厅长祁同伟为了保护犯了轮奸重罪的亲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当地公安部门“打招呼”,花20万摆平了这个案件。最近山东出台了相关文件,要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近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山东省政府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有关规定的几点具体要求》,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判行政机关败诉。
政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为地方利益给案件处理提意见,也得受罚
《具体要求》提出,每年1月份,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要对上年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报告,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收集并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厅)汇总分析。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纳入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内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要一并说明相关情况。
山东还将加大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通报力度,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看来,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后要给他们“亮亮相”了。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干预司法呢?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提出,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长干预司法被“双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会有怎样的后果呢?这样的例子还并不少见。
201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2年11月,胡氏兄弟2人与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2013年8月,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胡氏兄弟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2016年1月29日,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一案被公诉。
公检法系统的领导干部,也有干预司法的案例。比如山西太原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柳遂记,在其通报中就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的表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红干预过问案件案。2014年1月至10月,左红多次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多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的宴请和所送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向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介绍贿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并将其他法官退回的贿赂款用于个人理财。
看来,打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还要防止“灯下黑”。
外部干预和内部监督,一个也不能少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曾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
不仅如此,领导干部对于司法的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制约着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容易形成小利益集团,团团伙伙,严重违反党纪法规。而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中央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曾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
因此,保持司法公正,既要排除外部干预,内部监督也必不可少。